最新資訊

新知報導
  • Facebook
  • LINE
  • X
  • LinkedIn

加拿大依親親屬關係審查-Operational Bulletin 238

2011/1/3

Operational Bulletin 238 法規4修正 (20101118日公佈)

主題 (Issue)

移民暨難民保護法 Section 4的修正的實施是因為20100930日緊急頒布的法令CIC與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的官員必須依照新法規實施當天的規定審查。
所以,從20100930日開始,CICCBSA的官員必須用修正過的新法審查所有新的申請案、所有尚在等待最後決定的申請案、及在移民上訴部門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IAD)等待上訴結果的所有申請案。

背景 (Background)

之前的法規R4在決定不誠實 (bad faith)關係時必須具備下列二個法定要件

(a)    關係不是真實的 (a relationship not be genuine)

(b)    關係的建立主要目的是取得身份或Act 下的權利


雖然
可能上述任一個要件都不明顯不誠實關係是存在的。根據法規規定及上訴時必須的佐證文件,上述二個要件必須同時存在,官員才能拒絕申請案。


另外
,收養 不誠實的審查也併在之前的法規R4,與婚姻、同居關係的審查結合在一起,雖然收養的審查要件與婚姻不同。 對收養人併入移民申請案進入加拿大,贊助收養人以家庭依親類別申請加拿大,
二種申請案的不誠實 關係的審查有重疊性,增加審查收養真實關係的模糊性。

 

修正法案 (Amended Provision)

修正過的R4法案將二個法定要件獨立同時將審查配偶及同居配偶的要件(R4 (1))與審查收養子女的要件(R4(2))分開。 修正過的R4法案為:

4. (1)  法規的目的外國人不應該被視為配偶或同居人如果婚姻或同居關係是

       (a)  關係的建立主要目的是取得身份或Act 下的權利

       (b)  不真實的

4. (2)  外國人不應該被視為收養子女如果收養是

      ( a)  關係的建立主要目的是取得身份或Act 下的權利

       (b)  不是建立真實的 父母-子女關係

4. (3)  Subsection (2)不適用117(1)(g)117(2)(4)收養

請注意 R4(2)適用沒有遵守國與國之間收養程序 (intercountry adoption process)的收養審核例如:完成出生國的國內收養程序,但是,缺乏省政府機構的介入。

 

更清楚的解釋,R4(2)真實的意思是指 父母-子女關係的審查。

 

法規R117(2)關於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贊助收養子女的條款也有修正增加了subsection (b)以審查收養的真實性 所以R117(2)目前由R117(1)(g)R117(4)組成同時也審查收養的目的是否為取得身份
移民官在審查永久居民贊助收養子女時,不需要考量R4(2),因為已考量R117

 

修正後R117(2)的解釋如下︰

R117(2)外國人是贊助人的收養子女18歲以前完成收養,在家庭類別申請案中,此外國人不應該因為收養關係而被視為家庭成員除非

                 (a)  根據海牙公約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Adoption)收養對小孩是對大的利益

                 (b) 收養的目的不是取得身份或Act 下的權利

 

Implications

配偶及同居人真實關係的審查 (Assessing the bona fides of spousal, common-law or conjugal relationships)

這些改變能讓CICCBSA的官員更有效率的審理婚姻及持續性問題根據法規的規定,如果配偶及同居關係的是不真實的或關係的建立主要是取得身份移民官可以決定配偶或同居關係是不真實的

 

R4(2)審查收養 (Assessing adoptions under R4(2) )

關於隨同併案子女是收養或子女未依據R117收養處理收養關係可以被決定為方便行事或屬於 不真實關係因為收養目的是為了取得身份 "父母-子女關係是不真實的

 

R117(2)審查收養 (Assessing adoptions under R117(2))

法規R117(2)(b)釐清被贊助的18歲以下收養小孩,主要目的不能是為了取得身份。

 

移民上訴部門之前的聆聽 (Hearings before the IAD)

移民上訴之前的聆聽是重新審案子,與對決定的審判審閱 (judicial review of a decision)是相反的。移民上訴的決定是根據目前實施的法律,而非作出原始決定移民官當時的法律。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