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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卡申請程序更新

2008/5/6
PR卡是2002年06月28日隨著加拿大移民暨難民保護法 (IRPA)的實施而產生的,大部份的PR卡核發有限期為5年。但是,在一些特別的情況下,有些PR卡核發的有效期限為1年。PR卡確認了持卡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分,永久居民在海外旅行,要搭乘商業公共交通工具 (飛機、火車、船或巴士)返回加拿大時,在搭乘交通工具時必須出具有效的PR卡。第一批PR卡更新的時間大部分集中在2007年07月,尚未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永久居民必須更換有效的PR卡。

IRPA第59(1)(d)規定,要核發新的PR卡,申請人一定要將舊的PR卡繳回。 在實施PR卡的初期,CIC建立一個政策,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新的PR卡時,必須將舊的PR卡繳回。但是,很多申請人反應這個政策對旅居在加拿大海外的人非常不方便。所以,CIC修改政策,如果申請人在提出新的PR卡申請,若舊的PR卡還在有效期限內,申請時不需將舊PR卡繳回,但是在領取新PR卡時再繳回舊PR卡。若提出新PR卡申請時,舊的PR卡已經過期,送件時須將舊的PR卡繳回。 此修正的政策於2008年04月21日生效。

未繳回PR卡的申請案:CPC應該審查新PR卡的審查並且不在系統上註銷舊的PR卡。CPC應該註明舊卡的身分為 “更新卡/更換過程中”, 此身份的註明能讓CPC在PR卡有效的情況下,審理新卡的核發程序。

遺失或失竊的PR卡:當申請人要領取PR卡時報案舊的PR卡遺失或失竊,境內CIC會發ㄧ封e-mail通知PR卡製造中心。當收到這封e-mail通知後,CPC應在系統中將卡片取消,並自動在FOSS中建立NCB type 28。 同時在FOSS系統中會建立與入境海關(POE)處連結的主要檢查系統的LSFD (Lost, Stolen, or Fraudulent Document 遺失、失竊、偽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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