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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海外收養的子女可以直接取得公民身份20060518

2006/5/18

加拿大移民部長 Monte Solberg 在2006年5月15日表示,已在當天向眾議院提出了國籍法修正草案,未來將允許加拿大公民在海外收養的子女,不需要先申請取得永久居民,而可以直接申請公民身份;因此,未來加拿大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和在海外收養的子女之間的差別待遇,將降到最低。
為了讓收養的子女順利取得公民身份,收養程序必須遵守法令規定並符合小孩的最大利益,以防止小孩遭遇人口買賣及誘拐。依照現行國籍法的規定,加拿大人收養之外國子女,在申請公民身份前,必須先取得永久居留權。

國籍法修正草案特點摘要如下:
*加拿大籍父母將可免除為海外收養小孩申請永久居留權的要求,除非該父母選擇為海外收
養小孩申辦移民程序,或計劃入境在加國境內辦理收養程序。
*海外收養的子女,就如同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子女一樣,將可以不適用刑事或安全理由的
禁止規定。
*收養子女在收養法定程序完成後,可因申請而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對於海外收養的成年子女,即收養時已經年滿十八歲者,只要加拿大公民與該收養子女間
的真實親子關係,在該子女年滿十八歲前已經存在,且在收養時仍然存在,該收養之成人子
女亦可以申請取得公民身份。

David Ho 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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