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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聯邦法院判決,放寬聯邦商業移民類別的資格條件

2006/5/5
加拿大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在2006年3月作出一項判決,針對聯邦投資及企業家兩個商業移民類別之”合格事業(qualifying business)”規定,作出有利於移民申請人的決定,並將該法律上訴案件(judicial review application)發回移民部(CIC) ,要求重新審查。

該項判決的主要重點,如果聯邦投資類或企業家類別的主申請人,擁有兩家或以上的事業,加拿大移民部(CIC)必須將這幾家事業的財務報表加總計算,以決定主申請人是否符合”合格事業(qualifying business)”的最低要求標準。

換句話說,如果主申請人擁有兩家事業,但每一家事業單獨計算,無法符合四項中兩項的規定標準,移民部(CIC)必須接受主申請人的要求,將兩家事業之財務表現合併計算,以決定主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這項最新的判決,對於計劃申請加拿大聯邦商業移民類別的我國中小企業主而言,具有放寬資格條件的效果,是申請加拿大移民的一項重大利多消息。

David Ho
200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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