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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類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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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移民 EB-5

美國移民

美國移民-EB-5 投資移民

  <沿革>      
 美國政府於1990年在美國移民歸化法案中,創立了以就業為基礎的第五類移民簽證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簡稱EB-5 投資移民。

該類別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在美國資本投資及創造就業後獲得永久居留權。
 
為了能將投資資金匯集於政府指定的特定區域,以有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美國政府自1992年起,在EB5移民法規中特別設立一個 "區域移民中心 Pilot program方案”, 並引入"目標就業區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的觀念。
在1993年美國政府推出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的設立, 經過多次延期,最後在 2021年6月30日EB5 區域中心法案失效。
 
在2022年3月,美國國會通過「2022年EB-5改革與誠信法案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此法案正式重啟EB-5區域中心法案,重新授權至2027年9月30日,並在法案公布後陸續進行一系列改革。

 

 

 
    <投資金額>        
  1. 105萬美金
    直接投資金額門檻為105萬美金,
    申請者可透過直接投資於美國境內
    任何區域的一個新商業事業體NC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
  2. 80萬美金
    若申請者所投資的商業事業體是位於目標就業區(TEA)
    包括鄉村、高失業地區或投資標的屬基礎建設者,則投資金額為80萬美金。
申請者用其來源合法的資金投資上述其一之新的商業事業體,並創造10個全職就業機會,則可以取得二年期有條件的永久居民簽證。
 
投資者也可以投資於美國境內之已存在企業。但前提是要對其既有企業之企業淨值或員工人數要產生正面重大影響。
『重大影響 (Substantial change)』的定義為,於企業淨值或是員工人數有至少40%的成長。因此,新的企業淨值及員工人數將超越擴張前企業的淨值或員工人數至少140%。

 
 新法優勢                                                          
 
新法下,透過誠信透明條款,美國政府力致於防止詐欺和資金被濫用的情況發生,重大改革優勢要點如下:


A. 區域中心:
提高對於區域中心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以保障EB-5投資人基本權益
  • ​​舊有的區域中心的授權繼續有效,但是舊有的區域中心及新的區域中心都必須在2022年12月之前向USCIS遞交I-956(Application for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 申請表進行新法下的合規審核及重新授權。若不在此期限遞交申請I-956,則區域中心的授權將被取消。
  • 區域中心每年必須向USCIS支付USD$10,000-$20,000的誠信基金 (根據項目投資者的數量),作為USCIS對區域中心管理的成本。
  • 所有觸及EB-5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直接及第三方推廣者 (如: 區域中心、NCE新商業事業體、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實體、仲介或代理人等人員),皆須向USCIS遞交I-956K(Registration for Direct and Third-Party Promoters)申請表進行註冊,以供USCIS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背景調查。
  • 加強對區域中心的管理,美國國務院每五年會對每一個區域中心進行審計,審查區域中心的資金流向及財務文件,確認是否合法合規。
  • 區域中心及所提供投資方案的項目皆必須符合由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所實行的美國證券法。區域中心所推出的每一個投資方案項目都必須向USCIS遞交I-956F申請核准 (I-956F: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

B.投資金額: 
根據目標就業區域失業率及通膨率,適當調整投資金額
  • 對於所有新法下的申請案,在目標就業區域(TEA)的最低投資額是USD$800,000。
TEA須合乎下列三項之一的規定,並由移民局來認定:
  1. 鄉村地區 (與之前的定義相同,依據美國最新人口統計,大都會區除外或人口超過2萬的區域除外)。
    最大亮點在於,新法下,若EB5申請者投資在鄉村地區的項目,則此EB5申請案在USCIS有被優先審理的資格。
  2. 高失業率的目標就業區域僅能被USCIS認定,並且從項目提出申請後兩年有效,更新時再以每次兩年增加。
  3. Ž此USD$800,000的投資額亦可適用於「基礎設施項目 (Infrastructure)」,其中有政府單位合約提供EB-5項目資金以開發公眾事業(例如一項私募市政債券交易),即使項目沒有座落於目標就業區域內。否則,最低投資額為USD$1,050,000。
 
2027年之後,EB5最低投資額每五年將根據通貨膨脹重新調整一次。
 
  • 每年移民局分配給EB-5簽證的配額,優先分配比例如下:
    • 鄉村地區項目 (Rural Area):20%,約2000張
    • 高失業率地區項目 (High Unemployment Area):10%,約1000張
    • 基礎設施項目 (Infrastructure Project):2%, 約200張
    • 其餘簽證配額再以每個國家上限7%的條件分配
       
C. 規費提高並提高審理效能:
USCIS為加速審理目前積壓的申請案,預期將會提高I-526E的申請規費,以因應增加雇員而產生的人事及作業成本。
EB5新法也提案,要求移民局在收取所需的申請規費後,需要在240天之間對申請案進行審理。
 

D. 提高簽證申請效率:
新法允許,在簽證無排期的情況下,針對已經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讀書或工作等之EB5申請者,可以在美國境內同時遞交I-485申請 (美國境內轉換身分)及投資移民申請案件。
同時,隨同I-485的申請,可以同時申請EAD卡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美國境內非移民的臨時就業許可),及 Advance Parole (回美旅遊文件)。
此項新政,對於已經在美國讀書的小孩或等待排期的工作簽證持有人,作為EB5投資申請者,在還沒有拿到有條件性綠卡以前就可以合法在美國居住、工作及自由的進出美國。


   申請條件                                                                  
 
申請人無須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與語文能力的條件限制,
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為合法取得即可。

 
且此資金不限定要經由自己努力經營企業所賺得,
可受雇或投資所得,亦可經由繼承或贈予取得。
申請案可包括主申請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

 
所獲得的EB5簽證可以住在美國任何一州。
在有條件簽證屆滿二年的前三個月,再申請將簽證條件解除。
 
即使在兩年的持條件式移民簽證期間,可自由進出美國,因此對於申請人在原居國有事業須照顧,可以有彈性居住美國而不影響其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簽證程序                                                       
第一階段程序要先送I-526 (直接投資項目)或I-526E (區域中心項目)至美國USCIS,I-526或I-526E 核准後申請案轉到國家簽證中心,
最後進入簽證面談通過後,會發予申請者全家兩年條件式永久居民簽證。
在兩年到期前90天要提出第二階段I-829的申請以利解除條件。 
 
 * I-526E審查要點:                                                 
若申請者選擇用區域投資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RC),要符合下述規定:


A. 申請人不需證明直接管理企業,只要證明有直接或間接職位之創造,以及促進區域經濟即可,區域中心要經由USCIS核可認定。 

B. RC合格要件:投資於目標就業地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TEA)認定證明直接、間接或引發之就業機會規劃,計畫執行後對當地經濟影響,以及企業管理。
 
C. 如何決定投資標的是否符合高失業地區的規定 (TEA):
   所謂TEA須合乎下列三項之一的規定,並由移民局來認定:
- 鄉村定義:
依據美國最新人口統計,大都會區除外或人口超過2萬的區域除外。
- 高失業地區定義:
根據地理或行政區範圍劃分及數據來源,失業率高於全國平均150%,
由USCIS認定。
- 基礎建設
  
D. 兩年期就業釐清要點:
-  投資項目商業計畫:
完整投資項目商業計畫書,需表述在未來兩年內十個就業機會員工受雇時點之規劃;同時也要載明投資項目說明(用途、地點、優勢等),及項目投資架構(投資金額、規模、股權方式等)。
-  就業機會人數計算方式:
可利用美國移民局核可之經濟模式,如:RIMS II Model,or IMPLAN,按其
投資方式來計算其可創造的全職工作人數。
投資於區域中心所推出的項目,可以使用間接或衍生等多種方法證明所創造
的就業機會。
 
 
*I-829 審查要點:                                              

 A. I-829送件時間:
移民投資者需在條件式永久居民(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CPR)身份
第二年到期90天前提出申請。
原I-526或I-526E申請案併案成員皆可同步申請I-829 (例如:申請I-829時,子女已超過21歲或子女已婚、或婚姻狀況已改變之離婚配偶、或鰥寡)。
 
 B. I-829收件:
收到申請書後即發出I-797規費通知,內容將告知申請者I-551綠卡自動延長期限為48個月。
 
 C. I-829審查重點:
  1. 檢視申請人是否已於美國境內設立新企業 (屬於自行創業者);
  2. 已經或正積極參與新企業投資;
  3. 於規定之兩年期間內在美已滿足條件之投資金額,維持企業營運及投資活動;
  4. 規定期間內創造10個全職就業機會,若提出I-829申請當時聘雇人數尚未足額,移民官將依照I-526獲
      准提出之商業計劃書中之聘僱人員規劃來判斷;
  5. 申請人即使按照I-526申請所提出的商業計劃進行,但或因申請人抵美後商業情況改變,造成雇用人數
      不足,USCIS給予相當彈性,在 I-829送件時需提供證明申請者已經創造,或將在合理時間內滿足10
      個全職工作機會之條件。
 
D. 批准後動作:I-829核准後,即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移民註冊登記證C0001號 / 中移廣字第112083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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