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美國EB-5投資移民
美國 EB-5 投資移民簽證沿革
美國政府於 1990 年在美國移民歸化法案中,創立了以就業為基礎的第五類移民簽證(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簡稱 EB-5 投資移民。
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在美國資本投資及創造就業後,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為了將投資資金匯集於政府指定的特定區域,以有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美國政府自 1992 年起,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設立「區域移民中心 Pilot program 方案」,並引入「目標就業區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的觀念。
1993 年美國政府推出 EB-5 區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 的設立,經過多次延期,最後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法案失效。
直到 2022 年 3 月,美國國會通過「2022 年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正式重啟 EB-5 區域中心法案,重新授權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並在法案公布後陸續進行一系列改革。
美國 EB-5 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 無須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語言能力
- 證明資金來源為合法(受雇、投資、繼承、贈予皆可)
申請案可包括主申請人、其配偶及未滿 21 歲之未婚子女。
EB-5 投資金額
1. USD $800,000
若申請者所投資的商業事業體是位於目標就業區(TEA),包括鄉村、高失業地區或投資標的屬基礎建設者,則投資金額為 USD $800,000。
2. USD $1,050,000
直接投資金額門檻為 USD $1,050,000,申請者可透過直接投資於美國境內任何區域的一個新商業事業體 NCE(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投資者也可以投資於美國境內之已存在企業,但前提是要對其既有企業之企業淨值或員工人數產生正面重大影響。「重大影響(Substantial change)」的定義為企業淨值或員工人數有至少 40% 的成長,因此新的企業淨值及員工人數將超越擴張前企業的淨值或員工人數至少 140%。
申請者用其來源合法的資金投資上述其一之新的商業事業體,並創造 10 個全職就業機會,則可以取得二年期有條件的永久居民簽證(綠卡)。
獲得的 EB-5 簽證(綠卡)可以住在美國任何一州。
- 在有條件簽證屆滿二年的前三個月,再申請將簽證條件解除。
- 即使在兩年的持條件式移民簽證期間,也可自由進出美國,因此對於申請人在原居國有事業須照顧,可以有彈性居住美國而不影響其永久居民身分。
EB-5 新法優勢
新法下,透過誠信透明條款,美國政府力致於防止詐欺和資金被濫用的情況發生,重大改革優勢要點如下:
A. 區域中心
提高對於區域中心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以保障 EB-5 投資人基本權益。舊有的區域中心的授權繼續有效,但舊有及新的區域中心都必須在 2022 年 12 月之前向 USCIS 遞交 I-956 申請表進行新法下的合規審核及重新授權,否則授權將被取消。
區域中心每年必須向 USCIS 支付 USD $10,000–$20,000 的誠信基金(根據項目投資者的數量),作為 USCIS 對區域中心管理的成本。
所有觸及 EB-5 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直接及第三方推廣者(如:區域中心、NCE 新商業事業體、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實體、仲介或代理人等),皆須向 USCIS 遞交 I-956K 申請表進行註冊,以供 USCIS 進行背景調查。
為加強管理,美國國務院每五年會對每一個區域中心進行審計,審查資金流向及財務文件,確認是否合法合規。區域中心所推出的每一個投資方案項目都必須向 USCIS 遞交 I-956F 申請核准。
B. 投資金額
根據目標就業區域失業率及通膨率,適當調整投資金額。在目標就業區域(TEA)的最低投資額為 USD $800,000。TEA 須合乎下列三項之一的規定,並由移民局認定:
- 鄉村地區(依據美國最新人口統計,大都會區除外或人口超過 2 萬的區域除外)
- 高失業率目標就業區域(僅能被 USCIS 認定,從項目提出申請後兩年有效,更新時再以每次兩年增加)
- 基礎設施項目(Infrastructure),即使項目沒有座落於目標就業區域內,USD $800,000 的投資額亦可適用
新法最大亮點:EB-5 申請者若投資在鄉村地區的項目,此申請案在 USCIS 有被優先審理的資格。
2027 年之後,EB-5 最低投資額每五年將根據通貨膨脹重新調整一次。
每年移民局分配給 EB-5 簽證的配額,優先分配比例如下:
- 鄉村地區項目(Rural Area):20%,約 2,000 張
- 高失業率地區項目(High Unemployment Area):10%,約 1,000 張
- 基礎設施項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2%,約 200 張
- 其餘簽證配額再以每個國家上限 7% 的條件分配
C. 規費提高並提高審理效能
USCIS 為加速審理目前積壓的申請案,預期將會提高 I-526E 的申請規費,以因應增加雇員而產生的人事及作業成本。EB-5 新法也提案,要求移民局在收取所需的申請規費後,需要在 240 天之間對申請案進行審理。
D. 提高簽證申請效率
新法允許,在簽證無排期的情況下,針對已經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讀書或工作等之 EB-5 申請者,可以在美國境內同時遞交 I-485 申請(美國境內轉換身分)及投資移民申請案件。
同時,隨同 I-485 的申請,可以同時申請 EAD 卡(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美國境內非移民的臨時就業許可)及 Advance Parole(回美旅遊文件)。此項新政,對於已經在美國讀書的小孩或等待排期的工作簽證持有人,還沒拿到有條件性綠卡以前,就可以合法在美國居住、工作及自由進出美國。
美國 EB-5 投資移民申請流程
- 遞交 I-526(直接投資)或 I-526E(區域中心)
- 核准後轉至國家簽證中心
- 完成面談,取得全家條件式美國綠卡
- 兩年期滿前 90 天遞交 I-829
- 解除條件,成為正式永久居民
I-526E 審查要點
若申請者選擇用區域投資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RC),要符合下述規定:
A. 申請人不需證明直接管理企業
只要證明有直接或間接職位之創造,以及促進區域經濟即可,區域中心要經由 USCIS 核可認定。
B. 合格要件
投資於目標就業地區(TEA)認定、證明直接、間接或引發之就業機會規劃、計畫執行後對當地經濟影響,以及企業管理。
C. 如何決定投資標的是否符合高失業地區的規定(TEA)
TEA 須合乎下列三項之一的規定,由移民局認定:
- 鄉村:依據美國最新人口統計,大都會區除外或人口超過 2 萬的區域除外。
- 高失業地區:根據地理或行政區範圍劃分及數據來源,失業率高於全國平均 150%,由 USCIS 認定。
D. 兩年期就業釐清要點
- 投資項目商業計畫:完整投資項目商業計畫書,需表述在未來兩年內十個就業機會員工受雇時點之規劃;同時也要載明投資項目說明(用途、地點、優勢等),及項目投資架構(投資金額、規模、股權方式等)。
- 就業機會人數計算方式:可利用美國移民局核可之經濟模式,如 RIMS II Model 或 IMPLAN,按其投資方式來計算其可創造的全職工作人數。投資於區域中心所推出的項目,可以使用間接或衍生等多種方法證明所創造的就業機會。
I-829 審查要點
A. I-829 送件時間
移民投資者需在條件式永久居民(CPR)身份第二年到期 90 天前提出申請。原 I-526 或 I-526E 申請案併案成員皆可同步申請 I-829(例如:申請 I-829 時,子女已超過 21 歲或已婚、或婚姻狀況已改變之離婚配偶、或鰥寡)。
B. I-829 收件
收到申請書後即發出 I-797 規費通知,內容將告知申請者 I-551 綠卡自動延長期限為 48 個月。
C. I-829 審查重點
檢視申請人是否已於美國境內設立新企業(屬於自行創業者);或正積極參與新企業投資;於規定之兩年期間內在美已滿足條件之投資金額,維持企業營運及投資活動;規定期間內創造 10 個全職就業機會。若提出 I-829 申請當時聘雇人數尚未足額,移民官將依照 I-526 獲准提出之商業計劃書中之聘僱人員規劃來判斷。
申請人即使按照 I-526 申請所提出的商業計劃進行,但或因申請人抵美後商業情況改變,造成雇用人數不足,USCIS 給予相當彈性,在 I-829 送件時需提供證明申請者已經創造,或將在合理時間內滿足 10 個全職工作機會之條件。
D. 批准後動作
I-829 核准後,即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資訊來源:美國移民局官方 —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移民註冊登記證第C0001號 / 中移廣字第112083004號
美國 EB-5 投資移民簽證沿革
美國政府於 1990 年在美國移民歸化法案中,創立了以就業為基礎的第五類移民簽證(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簡稱 EB-5 投資移民。
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在美國資本投資及創造就業後,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
為了將投資資金匯集於政府指定的特定區域,以有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美國政府自 1992 年起,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設立「區域移民中心 Pilot program 方案」,並引入「目標就業區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的觀念。
1993 年美國政府推出 EB-5 區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 的設立,經過多次延期,最後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法案失效。
直到 2022 年 3 月,美國國會通過「2022 年 EB-5 改革與誠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正式重啟 EB-5 區域中心法案,重新授權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並在法案公布後陸續進行一系列改革。
美國 EB-5 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 無須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語言能力
- 證明資金來源為合法(受雇、投資、繼承、贈予皆可)
申請案可包括主申請人、其配偶及未滿 21 歲之未婚子女。
EB-5 投資金額
1. USD $800,000
若申請者所投資的商業事業體是位於目標就業區(TEA),包括鄉村、高失業地區或投資標的屬基礎建設者,則投資金額為 USD $800,000。
2. USD $1,050,000
直接投資金額門檻為 USD $1,050,000,申請者可透過直接投資於美國境內任何區域的一個新商業事業體 NCE(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投資者也可以投資於美國境內之已存在企業,但前提是要對其既有企業之企業淨值或員工人數產生正面重大影響。「重大影響(Substantial change)」的定義為企業淨值或員工人數有至少 40% 的成長,因此新的企業淨值及員工人數將超越擴張前企業的淨值或員工人數至少 140%。
申請者用其來源合法的資金投資上述其一之新的商業事業體,並創造 10 個全職就業機會,則可以取得二年期有條件的永久居民簽證(綠卡)。
獲得的 EB-5 簽證(綠卡)可以住在美國任何一州。
- 在有條件簽證屆滿二年的前三個月,再申請將簽證條件解除。
- 即使在兩年的持條件式移民簽證期間,也可自由進出美國,因此對於申請人在原居國有事業須照顧,可以有彈性居住美國而不影響其永久居民身分。
EB-5 新法優勢
新法下,透過誠信透明條款,美國政府力致於防止詐欺和資金被濫用的情況發生,重大改革優勢要點如下:
A. 區域中心
提高對於區域中心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以保障 EB-5 投資人基本權益。舊有的區域中心的授權繼續有效,但舊有及新的區域中心都必須在 2022 年 12 月之前向 USCIS 遞交 I-956 申請表進行新法下的合規審核及重新授權,否則授權將被取消。
區域中心每年必須向 USCIS 支付 USD $10,000–$20,000 的誠信基金(根據項目投資者的數量),作為 USCIS 對區域中心管理的成本。
所有觸及 EB-5 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直接及第三方推廣者(如:區域中心、NCE 新商業事業體、創造就業機會的商業實體、仲介或代理人等),皆須向 USCIS 遞交 I-956K 申請表進行註冊,以供 USCIS 進行背景調查。
為加強管理,美國國務院每五年會對每一個區域中心進行審計,審查資金流向及財務文件,確認是否合法合規。區域中心所推出的每一個投資方案項目都必須向 USCIS 遞交 I-956F 申請核准。
B. 投資金額
根據目標就業區域失業率及通膨率,適當調整投資金額。在目標就業區域(TEA)的最低投資額為 USD $800,000。TEA 須合乎下列三項之一的規定,並由移民局認定:
- 鄉村地區(依據美國最新人口統計,大都會區除外或人口超過 2 萬的區域除外)
- 高失業率目標就業區域(僅能被 USCIS 認定,從項目提出申請後兩年有效,更新時再以每次兩年增加)
- 基礎設施項目(Infrastructure),即使項目沒有座落於目標就業區域內,USD $800,000 的投資額亦可適用
新法最大亮點:EB-5 申請者若投資在鄉村地區的項目,此申請案在 USCIS 有被優先審理的資格。
2027 年之後,EB-5 最低投資額每五年將根據通貨膨脹重新調整一次。
每年移民局分配給 EB-5 簽證的配額,優先分配比例如下:
- 鄉村地區項目(Rural Area):20%,約 2,000 張
- 高失業率地區項目(High Unemployment Area):10%,約 1,000 張
- 基礎設施項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2%,約 200 張
- 其餘簽證配額再以每個國家上限 7% 的條件分配
C. 規費提高並提高審理效能
USCIS 為加速審理目前積壓的申請案,預期將會提高 I-526E 的申請規費,以因應增加雇員而產生的人事及作業成本。EB-5 新法也提案,要求移民局在收取所需的申請規費後,需要在 240 天之間對申請案進行審理。
D. 提高簽證申請效率
新法允許,在簽證無排期的情況下,針對已經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讀書或工作等之 EB-5 申請者,可以在美國境內同時遞交 I-485 申請(美國境內轉換身分)及投資移民申請案件。
同時,隨同 I-485 的申請,可以同時申請 EAD 卡(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美國境內非移民的臨時就業許可)及 Advance Parole(回美旅遊文件)。此項新政,對於已經在美國讀書的小孩或等待排期的工作簽證持有人,還沒拿到有條件性綠卡以前,就可以合法在美國居住、工作及自由進出美國。
美國 EB-5 投資移民申請流程
- 遞交 I-526(直接投資)或 I-526E(區域中心)
- 核准後轉至國家簽證中心
- 完成面談,取得全家條件式美國綠卡
- 兩年期滿前 90 天遞交 I-829
- 解除條件,成為正式永久居民
I-526E 審查要點
若申請者選擇用區域投資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RC),要符合下述規定:
A. 申請人不需證明直接管理企業
只要證明有直接或間接職位之創造,以及促進區域經濟即可,區域中心要經由 USCIS 核可認定。
B. 合格要件
投資於目標就業地區(TEA)認定、證明直接、間接或引發之就業機會規劃、計畫執行後對當地經濟影響,以及企業管理。
C. 如何決定投資標的是否符合高失業地區的規定(TEA)
TEA 須合乎下列三項之一的規定,由移民局認定:
- 鄉村:依據美國最新人口統計,大都會區除外或人口超過 2 萬的區域除外。
- 高失業地區:根據地理或行政區範圍劃分及數據來源,失業率高於全國平均 150%,由 USCIS 認定。
D. 兩年期就業釐清要點
- 投資項目商業計畫:完整投資項目商業計畫書,需表述在未來兩年內十個就業機會員工受雇時點之規劃;同時也要載明投資項目說明(用途、地點、優勢等),及項目投資架構(投資金額、規模、股權方式等)。
- 就業機會人數計算方式:可利用美國移民局核可之經濟模式,如 RIMS II Model 或 IMPLAN,按其投資方式來計算其可創造的全職工作人數。投資於區域中心所推出的項目,可以使用間接或衍生等多種方法證明所創造的就業機會。
I-829 審查要點
A. I-829 送件時間
移民投資者需在條件式永久居民(CPR)身份第二年到期 90 天前提出申請。原 I-526 或 I-526E 申請案併案成員皆可同步申請 I-829(例如:申請 I-829 時,子女已超過 21 歲或已婚、或婚姻狀況已改變之離婚配偶、或鰥寡)。
B. I-829 收件
收到申請書後即發出 I-797 規費通知,內容將告知申請者 I-551 綠卡自動延長期限為 48 個月。
C. I-829 審查重點
檢視申請人是否已於美國境內設立新企業(屬於自行創業者);或正積極參與新企業投資;於規定之兩年期間內在美已滿足條件之投資金額,維持企業營運及投資活動;規定期間內創造 10 個全職就業機會。若提出 I-829 申請當時聘雇人數尚未足額,移民官將依照 I-526 獲准提出之商業計劃書中之聘僱人員規劃來判斷。
申請人即使按照 I-526 申請所提出的商業計劃進行,但或因申請人抵美後商業情況改變,造成雇用人數不足,USCIS 給予相當彈性,在 I-829 送件時需提供證明申請者已經創造,或將在合理時間內滿足 10 個全職工作機會之條件。
D. 批准後動作
I-829 核准後,即取得永久居民身份。
資訊來源:美國移民局官方 —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移民註冊登記證第C0001號 / 中移廣字第11208300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