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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類別介紹

Nonimmigrant Visa

美國非移民簽證

F 類簽證(留學生簽證)

  • F-1 簽證:一般學術性學校或語文學校的留學生簽證。
  • F-2 簽證:F-1 簽證持有人的眷屬。

※ 持 F-1 簽證必須是全時全職的學生,全時全職所指的(即在學期當中至少修 9 個學分)

J 類簽證(交換訪問學人、公費生及其眷屬簽證)

  • J-1 簽證:交換訪問學人及公費生。
  • J-2 簽證:J-1 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之子女。

J 類簽證是在促進美國和母國的文化交流,因此持此類簽證在美國的任務後,必須返回母國服務至少兩年,才能再申請進入美國。只有在部分情況下,其返回母國的限制才能例外取消,如美國聯邦政府直屬機構需其留下來,或母國同意不要求其返國等。

K 類簽證(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簽證)

  • K-1 簽證:美國公民居住在國外的未婚夫(妻)簽證。
  • K-2 簽證:K-1 簽證持有人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必須在入境美國的九十天內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否則就可能被驅逐出境。必須由美國公民提出申請,並提供雙方相識經過、雙方過去婚姻狀況等資料。申請案在移民局核准後送由在台協會處理,此時必須準備良民證、生活保證書、婚姻狀況證明等接受面談。

L 類簽證(跨國國際公司企業人士及其眷屬簽證)

  • L-1 簽證:跨國國際公司企業人士簽證。
  • L-2 簽證:持 L-1 簽證的配偶及其未成年未婚子女。

申請基本條件

  1. 申請前三年中,受僱人在外國為海外公司工作,必須持續一年。
    • 受僱人受海外公司派遣赴美國工作的時間不得計入該一年期間。
    • 受僱人在外國為海外公司工作,必須是全職性質。
    • 申請前三年期間必須持續工作一年,即工作必須為持續性,而不是三年期間累計滿一年。
  2. 受僱人在外國持續一年的海外公司,必須與美國公司有特定的關係。依法令規定,海外公司必須與美國公司同隸屬一家公司,或為關係企業。
  3. 海外公司必須是一個合格的公司,即在受雇人員調任期間同時在美國及另一其他國家均有業務。美國僱主合格組織型態,得為小規模組織、合夥、獨資。
  4. 調任之受雇人在海外公司,必須是擔任「主管」、「經理」職位或是需要特殊知識的職位。
  5. 受雇人到美國公司,必須是擔任「主管」、「經理」職位或是需要特殊知識的職位。但受雇人在美國公司擔任的職位不必要與在海外公司擔任者相同。
  6. 受雇人依其學歷及工作經驗,必須符合擔任該職位的資格。
  7. L-1 申請人需計劃在停留期限(包括延期)屆滿時離境。但根據 1990 年移民法,核發 L-1 非移民簽證時已排除審核移民意圖的因素,因此領事官員不得以申請人表示尋求永久居權的意圖,而拒絕發給 L-1 簽證。

M 類簽證(職業學校學生及其眷屬)

M 類簽證是發給準備到美國就讀職業訓練的學生及其眷屬。語言學校並非屬於職業學校,其申請程序與 F 類簽證相同,應備 I-20、財力證明、中英成績單、畢業證書及讀書目標等文件。

R 類簽證(宗教工作者簽證)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 2 年,就已經在美國境內真正的非營利宗教組織工作。若其申請獲准,即可以在美執行其宗教工作達五年之久,並可變換成宗教人士的移民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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