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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移民類別介紹
澳洲依親

澳洲依親

澳洲依親

> 澳洲父母依親
> 配偶依親
> 子女依親
> 海外僅剩親屬
澳洲父母依親
澳洲父母依親永久居留簽證,分為一般父母依親Parent (103 visa) 繳款特許父母依親 Contributory parent (143 visa) 

優先順序:

比較其他家庭依親類別,如:配偶依親、子女依親,父母依親案件的處理優先順序是最低的。
其中一般父母依親 (103 visa)類審查優先權又低於繳款特許父母依親 Contributory parent (143 visa),103簽證目前審查時間長達30年。
 
一般父母依親及繳款特許父母依親最大差別有下列三點:
1. 每年會計年度,繳款特許父母依親所分配到的配額會遠多於一般父母依親類別;
2. 繳款特許父母依親審查優先權高於一般父母依親類別;
3. 繳款特許父母依親要繳相當高的保證金
  (A$10,000 /主申請人+A$4000 /成年受撫養人)且放銀行10年(有利息,10年後可領回)。
  另外簽證核准前,申請人要繳交較高的第二次的規費。
 
 申請條件:  
 

1. 贊助人
申請父母依親類別必須要有贊助人。
贊助人的條件為定居在澳洲的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的紐西蘭公民親屬;
所謂 定居在澳洲意指 以居民的身份住在澳洲通常要有兩年,有財產及住所。
所謂 居民係指為 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的紐西蘭公民的身份
(Settled means a person must have been a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a reasonable period, usually two years; and are an Australian citizen, PR or eligible NZ citizen)
à若子女已為18歲以上,父母可以直接由其18歲以上子女贊助,或由子女同住在一起的配偶贊助 (配偶要滿18歲) 。
à若子女未滿18歲,父母也許可以由與子女同住在一起的配偶贊助 (配偶要滿18歲)、近親屬、子女的監護人或社區團體。
 
*在提出申請案之後,贊助人不得更改。

2. 子女平衡測試
申請人在澳洲合法居住的子女一定要等於或大於任何其它國家居住的子女。
在計算子女人數時有包括父或母任何一方的前次婚姻子女或同居關係所生的子女,
也包括親生或收養。
所有的子女是否受撫養、或已有工作、結婚與否、離婚或單身不在考慮範圍內;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良好與否、有無聯繫也不在考慮範圍內。  
 
3. 財務擔保
為本類簽證必備條件。 贊助人可與財務擔保人不同。
143簽證類別的財務擔保期間為10年;其AoS合約從移民親屬抵澳報到當日起生效執行。
即使擔保人和移民者親屬關係破裂, AoS合約在規定擔保期內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財務擔保人的兩年報稅證明必需符合財務擔保之收入要求,若要擔保父及母兩人,目前最低要符合澳幣47,867 (此數字因澳洲每年消費指數而作調整) 。
 (若只有擔保父或母一人, 目前最低要符合澳幣31,911)
 
一份財務擔保書最多可以用到三位財務擔保人的收入來達到擔保標準。
財務擔保人本身一次最多擔保兩位成人。
移民局不會審查財務擔保人的條件,而是轉給Centrelink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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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登記證第C0001號/中移廣字第110031009 號
配偶依親

適合申請對象
  1. 申請人之夫或妻,或已有一年以上之同居事實者(同居人雙方皆須年滿18歲)。
  2. 打算在澳洲結婚之未婚夫妻
    可先取得在澳洲居住九個月之臨時簽證,申請人必須在九個月內與其擔保人結婚。
    申請者在提出申請時若尚未結婚,則要提供資料載明預計在簽證核發前之結婚日期。
申請要件
  1. 此簽證在海外核發之前(即申請者以永久居留簽證入澳洲前),就要有結婚事實。
  2. 擔保人的條件: 年滿18歲以上之澳洲公民。 住在澳洲之公民。
     
子女依親

特點
  • 簽證101: 親生子女,或養父母成為澳洲公民之前所收養之子女。
  • 簽證102: 養父母成為澳洲公民之後所收養之子女。
  • 適合申請對象:
    1. 受扶養子女:
      未滿18歲且仍受擔保者扶養及管教。
      已滿18歲但仍受擔保者扶養;或 已滿18歲但因殘障智障導致無能力工作而需擔保者照顧者。
    2. 收養子女:
      未滿18歲,到澳洲被收養,並有澳洲相關之州或領地福利機構證明;或
      未滿18歲,在海外(譬如:台灣)由居住海外(台灣)至少12 個月以上的澳洲公民所收養。
申請要件
  1. 為擔保者之親生或收養的子女,並由擔保者扶養。已婚或已訂婚者之子女不得提出申請。
  2. 擔保人的條件: 年滿18歲以上澳洲公民。
  3. 移民官有可能會視個案要求提出財務保證書"Assurance of Support"。
  4. 在海外收養子女者,收養父母可能由移民官安排面談,或提出文件來證明在海外居住的理 由及有領養小孩的決定。
 
海外僅剩親屬

適合申請對象
  1. 孤兒的親屬(orphan relative)
    未滿18歲,未婚且為擔保人親屬之孤兒。
  2. 特別需要照顧之親屬(special need relatives)
    能對需要長期協助,而在澳洲又無親人或其他福利、醫療、安養或社團機構提供該協助之澳洲公民提供實質及持續協助的親屬。
  3. 年老受扶養之親屬(aged dependent relative)
    年齡達1991年社會安全福利法之規定得支領 老年年金,未婚並受澳洲擔保人扶養之親屬。
  4. 海外僅剩的親屬(a remaining relative)
    • 為擔保人在澳洲境外僅剩之兄弟姐妹,或非受扶養子女。
    • 申請者及配偶(若有)必須在澳洲以外地區,已無任何父母、兄弟姐妹或非受扶養子女,或同親等內之繼父母或同父異母之兄弟姐妹或不受扶養的繼子女。若為非受 扶養,但非澳洲境外僅剩之子女;或為擔保人之兄弟姐妹,但非澳洲境外僅剩之兄弟姐妹,可申請Visa Class 105 特許依親。
  申請要件
  1. 若屬以上第1及第2項者,擔保人的條件:年滿18歲以上澳洲公民。
  2. 若屬以上第3及第4項者,擔保人的條件:
    • 年滿18歲以上澳洲公民;且
    • 擔保人至少必須已在澳洲居住兩年。
  3. 上述1~4項者,均必須申請"財務保證書"(Assurance of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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