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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在海外收養的小孩可以直接申請公民

2007/12/26
自2007年12月23日起,加拿大公民在海外收養的小孩可以不必先取得永久居民的身分,而直接在海外申請加拿大公民。被收養的小孩一旦取得公民身分後,即可在加拿大駐外領事館或辦事處申請加拿大護照。

以往加拿大公民在海外收養小孩後,必須先贊助小孩到加拿大,取得永久居民的身分後,再入籍為加拿大公民。去年加拿大移民局提出國籍法修正案,2007年6月在國會通過,並於12月23日起實施。此修正案縮小了加拿大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小孩與在海外收養的小孩之間的差異,讓在海外收養小孩的加拿大公民父母可以省卻不少時間及文件的作業。只要收養的程序符合加拿大養父母所居住省份或地方的法令以及被收養小孩國家的法令,在完成收養程序後,被收養的小孩即可取得加拿大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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