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AIP投資移民規定修改|資金來源、贈與認定與管理型基金要求重點更新
2026/09/03
紐西蘭移民局針對 AIP 投資移民(Active Investor Plus Visa)的投資規定進行修改,讓申請人更清楚了解投資金額的規定,以及需要準備的佐證文件。新版 AIP 自實施以來表現亮眼,前 12 個月共收到 637 件申請案,潛在投資金額約紐幣 37 億。這次修改,是在既有制度的基礎上,讓資金來源、贈與認定與投資方式的規定更加清楚透明。
一、這次修改了哪些內容?
一、貸款資金須與投資資產同一司法管轄區
若投資資金來自貸款,貸款資金必須來自與 AIP 申請案所使用資產相同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二、資金來源與轉移須提出完整證明
申請人必須提供文件及證據,證明申請案中的指定資金(nominated funds)是透過合法途徑賺取或取得,並且必須透過適當的銀行管道,轉移到紐西蘭。
三、贈與資金須符合來源國法律規定
若投資資金來自贈與,申請人必須證明這筆贈與資金沒有附加條件,且贈與行為必須符合贈與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
四、管理型基金投資,取消不可撤銷協議的要求
申請人投資管理型基金(managed fund)時,只需要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即可;不可撤銷協議(non-revocable agreement)規定已經取消。
五、退休簽證資金移轉改為一樣的規定
父母退休簽證與臨時退休簽證的資金移轉要求,改為統一一致的規定,讓不同投資類別的申請案適用更一致的審查標準。
二、AIP 簽證核准後出生的子女,可併案取得簽證
修正後的新辦法,讓 AIP 申請人簽證核准後出生的子女,能以併案家庭成員身分(secondary applicants),在下列申請案中取得簽證:
永久居民簽證申請案(permanent resident visa)
變更旅行條件申請案(variation of travel condition)
第二次居留簽證或後續居留簽證申請案(second or subsequent resident visa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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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註冊登記證第C0001號 / 品廣字第11509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