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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USCIS實施檢察總長對於判斷良好品格的兩項決定

2019/12/11
USCIS發佈新的政策指引policy guidance 實施檢察總長的兩項決策, 對於犯下兩次或更多的酒/毒後駕車 (DUI,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前科者, 將如何影響對其是否符合良好品格 (Good Moral Character) 要求的判斷; 及受刑人於服刑後的改變會對其移民目的產生如何的影響.

於10月25日, 根據檢察總長於Matter of Castillo-Perez文件發佈的決定, 於法定期間犯下兩次或更多的酒/毒後駕車紀錄的申請者, 將會對其是否符合良好品格的判斷產生影響. 當具備良好品格為申請移民的必要條件, 擁有兩次或更多酒/毒後駕車紀錄的申請者, 或許可以靠提供他們擁有良好品格的證據以克服此項預設立場, 即使是在他們犯下酒/毒後駕車的期間. DUI這個術語包括所有州及聯邦的妨礙性駕駛犯罪, 包括酒後駕車, 於被影響下駕車, 或其他使人於被妨礙的情況下駕車造成犯罪的不合法行為.

亦於10月25日, 檢察總長於Matter of Thomas and Thompson文件發佈決定, “坐牢或判刑” 的定義通常是指一位外國人的原始判決, 而不考慮其服刑後的變化. 改變一位有犯罪紀錄的外國人原始判決的服刑後命令僅會與其移民目的相關, 若他們對於犯罪訴訟的程序或重大缺陷有所根據.

“回應檢察總長的兩項決定, USCIS更新政策指引中對於以移民為目的建立良好品格的項目,” USCIS部長Mark Koumans說. “依據檢察總長指示, 此指引確保USCIS的審查人員以適當的標準審查並將申請者的酒/毒後駕車紀錄納入考量以提升公共安全.”

於美國移民法下, 犯罪紀錄及刑罰可能會造成申請者被拒絕, 被驅逐出境, 或無法符合移民福利的資格. 此外, 某些移民福利要求申請者展現其身為一個外國人擁有良好的品格以符合取得福利的資格. 例如, 歸化的申請者必須表明其擁有良好的品格.



*資訊來源:美國USCIS官網 / 臺一移民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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