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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配偶依親申請開放性工作簽證實驗計劃續延

2019/3/14
加拿大移民局公布,自2014年12月22日起實施的配偶或同居伴侶申請永久居民申請案者 (Spouse of common-law partner in Canada (SCLPC),可以申請開放性工作准證的實驗計劃,續延到2020年07月31日。
SCLPC類別的申請人不需要等到第一階段核准就可以提出開放性工作准證的申請,在此實驗計劃下,申請人可以在提出SCLPC永久居民類別申請日以後,就可以提出開放性工作准證的申請。

資格 (Eligibility)
SCLPC類別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就可能可以獲得開放性工作准證。
- SCLPC類別申請人提出永久居民申請案正在審查中,或是IRCC已經收到申請案; 及
- 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為其配偶或同居伴侶提出擔保贊助申請案; 及
- SCLPC類別申請人與期擔保贊助人居住在同一個地址; 及
- SCLPC類別申請人持有有效的短期居留身分 (例如: 觀光簽證、學生、工作),或符合資格恢復期短居留身分,並且在
SCLPC永久居民申請案送件的同時已經提出恢復短期居留身分的申請。
** 短期居留身份可以透過在到期之前進行展延,可能喪失短期居留身分,可以申請恢復,再次取得有效的短期居留身分。

下列情況下無法符合開放性工作准證的申請資格:
- 提出開放性工作准證實驗計劃的申請案之前,曾經申請SCLPC類別的永久居民,但是申請案被拒絕或撤案。
- 申請人的永久居留申請案是配偶公共政策 (Spousal public policy, PP)下提出的,申請人沒有持有短期居留身分,這些
申請人必須收到原則性核准後才能符合提出開放性工作准證的申請資格。
- 申請人是海外家庭類別申請的成員之一 (member of the overseas family class),包含居住在加拿大境內者。
- 申請人在入境海關處申請工作准證實驗計劃 (applicants applying for the work permit pilot program at a port of entry)

案件審查中心 (Case processing centres) 會確保申請人符合開放性工作准證的資格,同時也會進行系統檢查並且找出任何申請人或贊助人負面的資料,這些負面資料會影響申請人開放性工作准證的資格。
如果系統資料顯示申請人屬於不可入境 (inadmissible),他的開放性工作准證申請案會被扣住,直到移民官對他的永久居民申請案及不可入境做出決定。

申請人如果原本有不可入境的情況,但是後來有取得短期居留簽證,證明克服了不可入境的情形,同時正在申請SCLPC類別的永久居民申請案,此人的開放性工作准證可能可以被核發,或是可能可以符合LMIA例外 (Labour market impact assessment exemption)的資格。

開放性工作准證的效期通常是2年或護照到期日,看哪個較早。


*資訊來源: 加拿大移民部IRCC官網, 臺一移民留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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