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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第一階段修改重點提案

2014/2/10

 

加拿大移民部長於20140206日揭露公民法第一階段的修改,主要的修改重點如下。

強化加拿大公民法﹕改善加拿大公民藍圖 (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Blueprint for citizenship improvements)

公民法修改的其中一部分是加拿大政府計畫做一些修正,讓公民法更有效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以更快速取得公民身份。

Ÿ         公民申請案新的決定模式 (New decision-making model for citizenship applications)

新的公民法流程會較順暢,減少審查時間。目前實施的公民法審查程序有3個步驟﹕

Œ 公民法的官員審查申請案,再將申請案交給公民法官。

 公民法官核准或拒絕申請案,再將申請案交給公民法官員。

Ž 公民法官員依照法官的決定讓申請人取得公民身份,或建議申請人對法官的決定進行上訴。

    修改的公民法提案將採取單一審查步驟 (single step model),公民法個官員審查並對申請案做出決定,公民法官的責任則是負責最後程序的公民儀式及宣示。

 Ÿ         調升公民申請費用 (Increasing citizenship fees)

20140206日起,加拿大公民成人申請案、成人恢復國籍、成人收養的規費由C$100調至C$300,成功申請案的公民權利金 (right of citizenship fee)維持C$100

過去收取的公民申請案規費比實際發生的費用少了20%,調升申請費用只是反應移民局審查申請案的實際費用,並繳少加拿大納稅人的負擔。

完整申請案 (Complete applications)

CIC希望透過修法的方式,更有權利對完整申請案做定義,並要求申請人送件時必須提出哪些證明文件。要求申請人在一開始送件時就必須提供完整文件,否則就會將不完整的申請案退還給申請人,如此,可以確保資源集中在審查完整的申請案,才能改善申請案的效率。

 

Ÿ  裁量權 (Discretionary grants)

目前的公民法the Governor in Council (GIC)可以指示移民部長讓取得公民有特殊困難者,或是對加拿大有特殊貢獻者取得公民身份。

 修法提案將裁量權由GIC轉移給移民部長,讓程序更流暢,澳洲、英國、紐西蘭也有類似的措施。

 Ÿ  複審及上訴程序 (Judicial review and appeal process)

目前的公民法申請人若對公民法官的決定有意見,申請人可以向聯邦法院 (Federal Court, FC)提出上訴,但是,無法再往上提出上訴。

修正的提案﹕ 將介紹統一複審的系統,公民申請案的複審由聯邦法院負責,申請人對聯邦法院的判決結果,可以再向聯邦上訴法院 (Federal 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訴。 最後可以向加拿大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提出上訴。

 Ÿ  公民證明文件 (Citizenship proof)

目前的公民法  每位取得公民的人必須核發公民證書

修正的提案﹕除了公民證書以外,也會有其他文件,例如﹕電子公民證明文件。

Ÿ         放棄公民申請案的權利 (Authority to abandon a citizenship application)

目前的公民法﹕對沒有出席公民考試的申請案,目前的公民法沒有授權公民不可以放棄此申請案。

修正的提案﹕針對沒有回覆公民部要求補件或未參加考試或未出席面談的申請案,提案可以授權公民移民官有權利在審查的任何一個程序,放棄此申請案。

目前公民法與提案法的比較 (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A comparative review)

目前公民法 (Current Act)

提案公民法 (Proposed Act)

Ÿ 四年住滿三年 (1095)

Ÿ 沒有特別要求要實際居住

Ÿ 非永久居民居住再加拿大可能可以被納入計算到公民居住時間

Ÿ 沒有意圖居住加拿大的條款

Ÿ 六年實際居住在加拿大4 (1460)

Ÿ 六年實際居住4且每年必須至少在加拿大居住183

Ÿ 取消非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時間可以納入公民居住時間﹔

Ÿ 介紹 意圖居住加拿大的條款﹔

Ÿ 18歲至54歲的成年申請人必須符合語言的規定及通過加拿大知識考試,超過54歲者則不需要﹔

Ÿ 申請人的加拿大知識考試可以由翻譯協助

Ÿ 1464歲的申請人必須符合語言的規定及通過加拿大知識考試

Ÿ 申請人必須用英文或法文通過加拿大知識考試,不能有翻譯的協助。

Ÿ 大部分 喪失加拿大公民身份 的人在2009年重新回復公民身份,有些喪失公民未在2009年改變時重新回復者,不符合公民申請資格﹔

Ÿ 禁止在國內犯罪被起訴的人申請公民﹔

Ÿ 延展公民給 1947年以前出生喪失公民者及其第一代在海外出生的子女

Ÿ 除了禁止國內犯罪被起訴的申請人申請公民,並擴大禁止在海外犯罪被起訴的申請人申請公民。

Ÿ 公民代理人必須要特別註冊或受法令規範

Ÿ 僅少數的工具能防止造假並確保公民計畫的完整性﹔

Ÿ 造假的最高罰金及處罰為C$1000及坐牢1

Ÿ 明確的定義代理人的規定,並指示相關單位訂定規定,必須是哪些受管制單位的成員才能是申請人的代理人﹔

Ÿ 授權官員對造假的申請案可以直接拒絕,造假的最高罰金及處罰為C$100000及坐牢5年。

Ÿ 公民撤銷的最後決定權是屬於 Governor in Council (GIC)

Ÿ 授予移民部長對 一般尋常公民撤銷 的權力

Ÿ 複雜的公民撤銷申請案,例如﹕戰爭犯罪、人權犯罪、安全犯罪、或其他人權犯罪、國際人權或組織犯罪,撤銷必須由聯邦法院 (Federal Court)決定。

Ÿ  取得公民裁量權的最後決定權是屬於 Governor in Council (GIC)

Ÿ  授予移民部長申請人取得公民的裁量權

Ÿ 完整申請案的定義不清楚

Ÿ 建立制度及權利來定義完整申請案,及送件時申請人必須提出的證明文件。

Ÿ  公民申請案的審查程序有三個步驟

Ÿ 公民審查程序減為1個步驟,減少重複審核並改善審查所需時間。

Ÿ  沒有要求申請人必須在加拿大報稅,才能符合申請公民的資格。

Ÿ 要求成年申請人必須根據加拿大的收入稅法,申報加拿大收入,才能符合申請公民的資格。

Ÿ 對傷害加拿大國家利益者沒有權力撤銷公民身份

Ÿ 建立制度及權利,對持有雙重國籍的加拿大公民,如果是軍隊的成員或相關的組織成員,從事對加拿大國家有害的活動者,撤銷其加拿大公民身份。 此辦法也適用申請永久居民者。

Ÿ 對從事恐怖活動、叛國罪、從事間諜活動者,可以撤銷其公民身份,此辦法也適用申請永久居民者。

Ÿ 對於在加拿大軍隊服役的人,沒有快速申請成為公民的機制。

Ÿ 對在加拿大服役的PR,建立一個快速取得公民的機制。

 

*資料來源:加拿大CIC官網、臺一公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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