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onal Bulletin 339- 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要求的改變
概要 (Summary)
自2011年09月15日起生效,介於17歲與就讀省份規定成年歲數 (18或19歲)的未成年學生,移民官有裁量權要求提供監護人,17歲以下的未成年學生還是需要提供監護人 (custodianship)。
主題 (Issue)
此份操作細則只要是告知移民官,特定年齡的未成年學生 (17歲~18歲或17歲~19歲)的法定監護人規定的改變。
背景 (Background)
監護人的規定是移民官要確認未成年小孩在加拿大就學時,有適當的安排其生活照顧及協助,移民法規雖然沒有特別規定監護人,但是移民官可以用財務的理由決定未成年小孩是無法允許入境加拿大 (inadmissible to Canada)。
1. 現行規定 (Current Guidelines)
實行細則OP12的5.16款 (監護人)敘述如下:
“ 爲符合A39 (inadmissibility, financial reasons無法入境加拿大、財務理由)的規定,所有未成年小孩必須提供公證過的聲明書,一份由出生地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簽名,另一份由加拿大監護人簽名,聲明書中註明加拿大監護人會如同父母一樣照顧未成年。”
未成年小孩的定義:抵達加拿大時未達就讀學校所在省份規定的成年歲數 (18或19)
2. 修正過的規定 (Revised Guidelines)
a. 17歲以下強制監護人規定 (Mandatory custodianship requirement under 17 years of age)
17歲以下的未成年學生,學生簽證申請案送件時,必須提供加拿大的監護人證明。申請人必須提供下列公證過的聲明書:
出生地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簽署的聲明書(公證)﹔及
加拿大監護人簽署的聲明書(公證)﹔
移民官必須滿意聲明書中有註明對未成年學生的生活及協助有做適當的安排﹔
父母及加拿大監護人雙方都有認知,加拿大監護人的居住地址與未成年學生將來要就讀及居住的地方,是在合理的距離以內,聲明書必須將這些資料寫出來。
b. 移民官對17歲~18或19歲學生之監護人要求的裁量權 (discretionary custodianship requirement, 17 to 18 or 19 years of age)
未成年學生年齡在17歲~18或19歲之間的學生簽證申請案,移民官會依各案裁量是否需要提供加拿大的監護人,考量的因素包含:
學生在加拿大將就讀的層級,就讀中學者通常會被要求提供監護人。
獨立性:學生目前或過去居住的安排,過去是否曾經離開家就讀。
財務能力:學生不仰賴父母能財務獨立的能力 (例如:獎學金、政府贊助…等)。
旅遊經驗:學生過去的旅遊歷史,例如參加國際交換學生計畫…等。
接近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居住地址,若發生緊急狀況,學校或醫療中心聯絡或接近父母的方便性。
非正式安排:替未成年學生安排的協助及照顧 (非監護人)。
危險環境:申請人的安全,暴露在潛在危險環境的機會。
3. 電子申請系統 (Electronic Application System)
電子申請系統已調整過並能執行上述政策的改變,申請人若要在加拿大境內申請學生簽證延期,或屬於境外學生准證免簽 (Visa Exempt Study Permit Abroad, VESPA)試用計畫者,申請時若未滿17歲必須附上監護人聲明書。介於17歲與18歲或19歲的申請人,不會被要求提供監護人聲明書,移民官保留申請案審查的任何時間要求提供聲明書。
4. 前往魁北克就讀的未成年學生 (Minor Students destined for Quebec)
預計前往魁北克唸書的學生必須先申請並取得魁北克入學證明 (Certificate Acceptance Quebec, CAQ),未滿18歲的學生,必須提供監護人才能取得CAQ。
加拿大各省的成年規定不同,分類如下:
18歲以上為成年人 |
19歲以上為成年人 |
亞伯達省 |
BC省 |
Manitoba省 |
New Brunswick省 |
安大略省 |
紐芬蘭省 |
魁北克省 |
Nova Scotia省 |
|
西北領地 |
沙省 |
|
|
育空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