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6 聯邦技術移民
7. CIO於2010年06月26日及以後收到申請案的程序
所有聯邦技術移民申請案都必須送到CIO,Section 7描述CIO如何對申請案資格程序做決定。
7.1 CIO收件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 at the CIO)
申請人必須將完整文件送到CIO,包含CIO及海外領事館規定的文件明細。2010年06月15日起,送件時必須附上規定單位的語言成績單,CIO收到申請案時會根據R10初步檢查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規定的完整性:
- 所有的申請表格;
- 主申請人英語或法語考試成績單;
- 申請規費;
- 申請簽證;
- 申請類別;
- 是否有用代理人;
- 簽名聲明所提供的資料完整並正確;
- Act 及Regulation 規定的所有資料及文件
7.2 根據2010年06月26日核發的部長指示審查申請案 (Assessing applications against the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issued June 26, 2010)
CIO會根據2010年06月26日頒布的部長指示審查申請案,並對申請案資格做最後決定。
申請人必須符合部長指示的所有規定,才能符合被審理的資格。若申請案符合審理資格,會通知申請人,一但開始審理程序,就不退規費。 若CIO決定申請案不符合審理資格,申請人會被告知同時退還申請規費。
請注意﹗若缺少允許入境的文件,例如:良民證,不應該不決定申請案是否符合審理資格。CIO強烈鼓勵申請人附上良民證,若申請人送件時無法取得良民證,還是可以送件,CIO不會因此判定申請案不完整而拒絕。
一旦申請案送件並判定符合審理資格,當海外領事館向主申請人索取良民證時,申請人必須準備好並提供。
CIO最後做決定申請案是否符合審查資格考量的證明文件 (Evidence to consider when making the final determination of eligibility for processing)
CIO會檢查申請案的文件,確認是否符合部長指示的條件,申請案要能被接受審理,CIO收建當時要確認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
過去10年的工作經驗,至少符合1個 “部長指示”公佈的職業名單,申請當時申請案未超過20000件,申請的職業名單未超過1000個; 或
符合IRPR條款R82(2)規定的聘僱安排 (Arranged Employment Offer, AEO)
注意事項1:申請人過去10年至少一年工作經驗在指定職業名單,一年的工作經驗必須是連續且有支薪的,不能是幾個不連續的月份、不同指定職業名單組合起來的。但是,工作之間可預期的短暫休息是可以被接受的。
例如:申請人指定職業是4個月的工作合約,在合約快到期前,簽訂另一個工作合約,新的工作合約開始日期是上一個
(4個月)合約到期後,二個工作之間有很短暫的休息,此短暫可以連續的休息是被接受的。但是,
職業都必須在 “部長指示” 的職業名單。
注意事項2:工作聘僱安排 (Arranged employment offer, AEO)
AEO可能或不一定能證明申請人有工作聘僱安排,根據法規R82(2)(a)的規定,聘僱安排與工作准證
(work permit),並須附有加拿大人力資源暨技能發展服務部
(Human Resources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da (HRSDC)/Service Canada)提供的勞工市場意見書
(Labor market opinion, LMO),這個情況下就可以證明申請人的工作聘僱安排。
根據法規R82(2)(b)的規定,聘僱安排與工作准證
(work permit),是屬於不需要勞工市場意見書。這個情況下,申請人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所持有的工作准證是根據法規R204(a),
R205(a)或 R205(2)(c)(ii)核發的,
CIO官員僅能查FOSS不需要勞工市場意見書的密碼,確認申請人的工作聘僱安排。
7.3 申請案符合2010年06月26日公佈的 “部長指示” 要件 (Applications that meet the criteria of the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issued June 26, 2010)
一旦決定申請案符合 “部長指示”的規定並符合被審理條件,CIO會根據聯邦技術移民的基本要件及規定繼續審查申請案,同時,規費不會退還給申請人。
如果 |
然後 |
申請案符合 “部長指示” | CIO會根據聯邦技術移民規定繼續審查申請案 |
申請案不符合 “部長指示” |
CIO會作負面決定、申請案未符合審查資格; 紀錄結果及原因; 發函通知申請人;及 準備退還規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