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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受僱加拿大公司,派駐海外的居留規定

2010/10/29
Operational Bulletin 243
審核受僱加拿大公司,派駐海外的居留規定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for employment outside Canada)

*Issue (主題)
目的是提供海外領事館關於審理永久居民旅遊證件 ( 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s, PRTDs) 及永久居民卡 (Permanent resident cards ),符合居留規定的指示。

*Background (背景)
當申請人宣稱因受僱加拿大公司並派駐到海外工作,申請永久居民旅遊證件或永久居民卡時,移民官應該遵守IRPA第28(2)(a)(iii)的規定審理。IRPA第28(2)(a)(iii)規定說明如下︰
a. 永久居民符合居留的規定,因為5年內有至少730天,他
(iii) 全職受僱加拿大公司、或聯邦或省政府單位,公司或聯邦或省政府單位將他派駐在海外工作。

IRPA第61(1)說明要符合IRPA第28(2)(a)(iii)的規定,加拿大公司必須︰
a. 公司必須是依照加拿大法律或加拿大省的法律所設立的公司,並且在加拿大有持續的營運。
審理指示 (Processing guidelines)
移民官被提醒審核永久居民旅遊證件或永久居民卡申請案時,必須以個案方式審理。
1. 澄清IRPA第61(1)規定的公司包含非營利事業。
2. IRPA第61(2)澄清加拿大公司主要的目的是允許加拿大永久居民,停留在海外符合居留規定,此公司不符合IRPA第61(1)規定。
3. 移民官在審核時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符合居留規定的文件,這些文件主要是針對公司符合IRPA第61(1)及第61(2)的規定,提供的文件如下︰
-加拿大公司的設立章程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加拿大公司年報 (corporate annual reports);
-加拿大公司繳稅證明或財務報表 (corporation notice of assessment or financial statements);
-申請人與加拿大公司簽訂派駐海外的合約書;
-申請人工作描述;
申請人收到薪資的紀錄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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