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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Bill C-6 修改公民法案通過, 2017年6月19日生效法規說明

2017/7/31
加拿大公民法相關的Bill C-6法案已經通過,2017年06月19日生效的法規如下:
 
過去的公民法 Bill C-6法案修改後的公民法 (即刻實施)
雙重國籍者如果因為叛國罪、間諜、恐怖活動,視判刑的程度可以被註銷加拿大國籍。或是在另一個國家從事與加拿大利益衝突的軍事活動或組織活動,加拿大國籍也可能被註銷。 此條款已經被撤銷,具雙重國籍居住在加拿大的公民,如果有叛國罪、間諜、恐怖活動被判刑者,必須面臨加拿大的司法調查。
申請人遞出加拿大公民申請或取得公民身分者,必須有繼續居住在加拿大的意願。 此條款已經被撤銷,申請人一旦取得加拿大公民,必須要有繼續居住在加拿大的意圖,可以更有彈性,讓加拿大人因為工作或個人原因居住在加拿大以外的國家。
移民部長有裁量權可以免除公民法 5(1)條的特定條款,所以未成年可以沒有父母陪伴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加拿大公民法 5(1)條的年齡限制已經被撤銷,所以,未成年可以沒有父母陪伴獨自申請並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可以提供書面的同意書,代替未成年子女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
過去的公民法沒有法條可以阻止被判緩刑的人申請公民、公民宣誓、緩刑期間居住在加拿大的日期也可以計算進入公民居住時間。 被判緩刑者 (在緩刑期間) 不得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不能參加公民宣誓、居住的時間也不可以計算公民居住時間。
移民部長有裁量權讓特殊或不尋常困難的人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新的公民法加入以裁量權方式並且獨立考量如何讓無國籍者可以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移民部有合理評估方式並且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請公民協助,但是,沒有將評估方式及提供協助明確的寫在法規上。 在新公民法上有包含平估身心障礙及協助申請公民的方式
申請人自提出公民申請日起到宣示日止,這段期間都不須維持公民條件的規定,這個規定適用於2015年06月11日及以後收到的申請案。 此規定適用所有的申請案,包含2015年06月11日以前及以後的申請案。
2017年秋季實施的公民法
過去的公民法 Bill C-6法案修改後的公民法 (即刻實施)
提出公民申請前六年,申請人必須實際在加拿大居住滿四年。 提出公民申請前五年,申請人必須實際在加拿大居住滿三年。
配合實際居住時間的規定,如果有需要,申請人必須根據稅法提供申請前6年4年的報稅證明。 配合實際居住時間的規定,申請人一定要根據稅法提供申請前5年3年的報稅證明。
申請前6年的4年申請人必須每年居住至少183天 撤銷此條款
取得永久居民之前居住在加拿大的時間,不得算入公民居住時間。 取得永久居民以前用短期居留身分或受保護身分居住在加拿大的時間,可以減半計算到公民居住的時間,最多可以計算365天。
14歲至64歲的申請人必須符合語言及對加拿大認知的規定,才能申請加拿大公民。 18歲至54歲的申請人必須符合語言及對加拿大認知的規定,才能申請加拿大公民。
預計2018年初生效
移民部長是撤銷公民身分的決定者,主因是不實陳述、偽造、隱瞞文件。 聯邦法院是撤銷公民的決定者,主因是對背景安全、人全或國際人權、組織犯罪有不實陳述、偽造、隱瞞文件。 所有的公民撤銷都由聯邦法院決定
公民法沒有清楚的授權公民官員可以扣押或沒收偽造或疑似偽造的文件 公民法清楚的授權公民官員可以扣押或沒收偽造或疑似偽造的文件


*資訊來源: 加拿大移民部IRCC官網, 臺一移民留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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