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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聘僱安排審查標準

2011/4/16

為了保障短期外國勞工,自20110401日起,每個加拿大雇主聘僱都會採用新的條件來審查,法規改善並提供加拿大勞工局 (HRSDC)、移民局 (CIC)、加拿大邊境服務處 (CBSA)的官員,有權利審查工作聘僱:

·  工作聘僱 (job offer)的真實性 (The genuineness of the job offer):官員會更嚴謹的審查工作聘僱的真實性,並用4個項目審查所有勞工的工作聘僱,居家看護則須有額外三個審查項目。

    適用所有勞工的4個審查項目包含

    Œ  雇主的公司是有積極營業的

      所提供的工作聘僱與雇主的需求是相符合且一致性的

    Ž  雇主有合理的能力能履行工作聘僱的條件

      雇主符合聯邦//領地的法規,可以聘僱勞工。

    居家看護額外三個審查項目

    Œ  看護工會居住在加拿大私人雇主的房子照顧屋主的小孩、老人照護、殘障照護。

      雇主必須提供適當的住宿,必須有適當的家具裝潢及私人房間。

    Ž  雇主須有足夠的財力以支付居家看護薪資

·  工作聘僱的條件,必須與聯邦//地方政府所簽署合約書一致,外國勞工、配偶及併案子女都符合資格參予實驗計畫。

    關於外國勞工,有些省或領地政府與加拿大移民局 (CIC)簽署雙邊合約,有些合約包含實驗計畫,主要在提升計畫的效率。 雇主應該針對合約內容進行諮詢,確認要聘僱的勞工是否適用合約的條款。

·  雇主過去2年雇用外國勞工的歷史紀錄 (若有),來決定雇主是否有依照當初的工作聘僱,提供薪資、工作條件及環境、職位給勞工。

    官員有權對雇主過去的外國聘僱進行評估,若雇主過去無負面紀錄,通常不需要提供額外的文件。若移民官認有雇主有負面紀錄,會給雇主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的機會。合理的解釋包含:

è          聯邦、省、領地政府法律改變

è          工會集體改變合約

è          經濟條件有重大改變影響工作勞工市場

官員也可能提供機會給雇主改正當時負面紀錄,雇主可以提供適當的報酬給之前的外國勞工。

雇主有負面紀錄,未提出合理解釋,也未對之前的員工提供適當的補償,可能會面臨下列情形:

è          此雇主提供的工作聘僱會導致外國人申請工作准證;

è          2年無法符合聘僱短期外國勞工的資格;

è          雇主名字會被公佈在移民局 (CIC)的網站上

 

    上述將防止雇主提供與當初工作聘僱不同的薪資、工作條件、職務,外國勞工在與雇主簽定合約或延長合約之前,向查看CIC網站,確認雇主是否符合外國勞工聘僱資格。 雇主若為符合聘僱資格,勞工不要與這些雇主簽約或續約,否則申請工作准證會被拒絕。

·  外國勞工在加拿大受聘的工作時間:外國勞工在加拿大工作有累計4年的限制。

 

如果工作需要勞工市場意見書 (Labor Market Opinion, LMO),審核由HRSDC完成,因為是LMO程序的一部分。不須LMO的工作,若要求工作准證,由移民局(CIC) 或邊境服務處 (CBSA)完成審核。

外國短期勞工與加拿大勞工有相同的勞工及聘僱標準,省及領地政府主要的責任在推動勞工標準化,並有辦公室可以協助勞工的公平薪資、工作時數、休假期間及一般的工作條件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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