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ONAL BULLETIN 101
C-50常問問題- PART 2
繼2008年12月24日發布給各領事館的C-50常問問題,RIM與OMC有陸續接獲許多C-50的審查及程序問題,經與不同相關單位討論後,盡量完整的回覆相關問題。
為了讓各海外領事館收到同樣的審查指示,RIM與OMC準備了第二份常問問題與解答,以確認各領事館收到同樣的訊息。
各領事館常問問題與解答
1. 持有國際青年計畫 (International Youth Program)工作准證的人是否符合部長指示的審理?
為了審核是否符合部長指示,TFW (短期外國工作者, Temporary foreign workers)與國際學生必須在提出申請案前在加拿大居住滿一年,且目前尚居住在加拿大。OP6 之8.3條款註明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可能是符合資格的證明,但是,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並非必要文件。免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的工人或學生也可以申請 (例如︰ 神職人員)。
國際青年計畫工作准證的人可以符合部長指示的資格,前提是必須在加拿大工作至少一年且目前居住在加拿大。一旦申請案進入審查程序,會根據移民暨難民保 護法規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IRPR)審理,包含75(2)及(3)條款。所以,申請人必須符合教育、語言及工作經驗(職業必須符合NOC 0、A或B)等 項目的評分規定。
2. 部長指示 vs 加拿大經驗類別
有些國際學生或TFWs可能符合加拿大經驗類別的規定,申請人必須註明申請聯邦技術類別 (FSW)或加拿大經驗類別 (CEC),部長指示不適用CEC的申請人。 國際 學生或TFWs在申請時,可參考下列FSW與 CEC的比較表。
CEC外國畢業生 |
CEC短期外國工作者 |
部長指示國際學生 |
部長指示短期外國工作者 |
|
NOC:0、A、B |
是 |
是 |
否 |
否 |
是否須評分 |
否 |
否 |
決定是否符合資格時不需要 |
決定是否符合資格時不需要 |
工作經驗 |
1年 NOC 0、A、B |
2年 NOC 0、A、B |
N/A |
1 年 |
學校就讀時間 |
2年 |
N/A |
1年 |
N/A |
申請時是否需合法居住在加拿大 |
否 |
否 |
是 |
是 |
審查期間是否須合法居住在加拿大 |
否 |
否 |
否 |
否 |
證明流利的英或法語 |
是 |
是 |
否 |
否 |
技術移民基本要求 |
||||
符合 R75(2) |
否 |
否 |
是 |
是 |
評分審核 |
否 |
否 |
是 |
是 |
符合R76 (核准標準︰分數+LICO) |
否 |
否 |
是 |
是 |
3. 主申請人的職業為符合NOC38個名單,配偶的職業符合NOC38個名單,該如何處理?
申請案審查一但開始就不能更改主申請人,若想要以配偶當主申請人,配偶必須重新提一個新的申請案並繳交新的規費。 申請案必須註明誰為主申請人,決 定是否符合審查標示是主申請人的工作經驗。
4. 申請人是否可以修正NOC CODE?例如:申請人選錯NOC CODE或忘了提出正確的NOC CODE 在決定是否符合審查資格以前,申請人可以修正NOC CODE,如果申請人為了符合NOC職業名單而有新的工作經驗,會仔細的審查。
5. 部長指示的職業名單,工作經驗是指過去10年內有一年持續性的全職 (相等全職)有支薪的工作,全職的定義是什麼?
全職的定義與R80(7)聯邦技術申請案審查的定義相同,為了符合部長的指示,申請前10年有1年連續、全職(等同全職)、支薪的工作且在NOC38個職業名單中。工 作經驗不需要為同一個雇主,但是時間不能間斷。主要是希望申請人的技能是加拿大市場所需要的,工作經驗可以是由不同及多個雇主累積而來。
6. TFWs或國際學生是否必須在加拿大工作連續一年?
或只要在加拿大居住時有部份的工作時間就足夠?
部長指示的用意是要審查合法居住在加拿大至少一年以上的學生或工人,這些人比較容易融入及整合到加拿大的勞工市場。 TFWs或國際學生必須在加拿大有連 續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可是經常會發現有短暫的休息,例如:不同工作的銜接、課程銜接、 課程學期結束休假。這些短暫 的連接不上不會影響申請案的資 格。
7. 合法居住在加拿大是否限定必須持有學生准證或工作准證?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到期後短期停留在加拿大是否可以?如果申請人在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到期後離開加拿大,再持有觀光簽證入境加拿大可以嗎?
部長指示完全沒有提到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一般來說,申請人在送件時必須符合部長指示的規定,一旦申請案在審理期間,部長指示的資格規定就不再適用了,除非有任何錯誤的產生。申請案一但在審理期間,TWFs或國際學生是否還在合法的居住在加拿大就不重要了。案子的審查是根據移民暨難民保護法規 (IRPR)而非部長指示。如果申請人在移民局收到申請案那天符合部長指示的規定,然後離開加拿大,又遲短期簽證 (非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進入加拿大,申請案還是符合被審查的資格。 如果申請人持有非工作准證或學生准證的短期簽證進入加拿大,停留在加拿大並提出申請案的送件,此申請案就無法符合被審查的資格。
例外情形為2008年2月27日到2008年11月28日之間送件的申請案,申請人目前符合部長的指示,送件當時未符合部長指示個規定,則適用目前的規定而非送件時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目前為符合部長指示,送件時符合部長指示的規定,則適用送件時的規定。換言之,以對申請人較有利的規定則優選擇。
請注意!政策的目的是希望審理在加拿大工作或讀書的申請人,要求項目,例如︰在加拿大合法居住至少1年,用意是希望稍微提升申請案被排入審查的門檻。不是阻止在加拿大工作或讀書的人提出申請。
8. 申請人 (pre-C-50) 已提出聯邦技術申請案,可否同時在 (C-50)再提出一個聯邦技術申請案?
可以。申請人可以有多個聯邦技術申請案。申請人可以選擇維持第一個申請案,同時繳交新的規費送新的申請案,申請人的第一個申請案 (pre-C-50) 在尚未開始 審理前撤回,可退還之前繳的規費。 領事館不能提供意見給申請人,哪個申請案會比較快,領事館要避免推薦哪一個類別申請案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