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加拿大公民法案﹕公民法案改變前與後的比較
改變前 |
改變後 (2015/06/11 生效) |
● 申請前4年居住3年 (1095天) |
● 申請前6年必須實際在加拿大居住滿4年 (1460天) |
● 沒有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實際居住在加拿大 |
● 申請前6年,其中4年的每一年都必須實際居住在加拿大至少183天。 |
● 非永久居民身份居住在加拿大的期間可能可以計算到公民的居住時間 |
● 排除大部分的申請人以非永久居民身份居住在加拿大的時間,計算公民居住時間。 |
● 沒有”意圖居住” (Intend to reside)條款 |
● 介紹實施”意圖居住” (Intend to reside)條款 |
● 18歲~54歲的成年申請人必須符合語言要求,並且通過加拿大知識考試。 |
● 14歲~64歲的成年申請人必須符合語言要求,並且通過加拿大知識考試。 |
● 大部分 “遺失加拿大人” (Lost Canadians”在2009年恢復公民身份,但是,有少數人未符合公民資格。 |
● 1947年以前出生 “遺失加拿大人” (Lost Canadians”,展延其加拿大公民身份資格,並且適用海外出生的第一代。 |
● 限制並阻止在加拿大境內有刑事犯罪被判刑的人申請公民 |
● 不僅只有在加拿大境內有刑事犯罪被判刑的人無法申請公民,在加拿大境外犯罪的人也無法申請公民。 |
● 沒有要求公民顧問要註冊,也沒有特定的單位規範這些代理公民申請案的顧問。 ● 僅少數工具可以防止偽造,無法確保公民計畫的完整性。 ● 偽造的最高罰金為C$1,000 及/或1年的刑期 |
● 清楚定義哪些人可以被授權代理公民申請案進行送件或諮詢及收費 ● 新設立並指定Immigration Consultants of Canada Regulatory Council成為管理及監督公民代理顧問的單位 ● 授與加拿大移民部權利直接拒絕公民申請案,如果證據顯示並且申請人承認偽造。 ● 偽造的最高罰金為C$100,000 及/或5年的刑期 ● 偽造懲罰的適用對象包含申請人、及提供意見的顧問及代理人。 |
● 公民撤銷最後決定的單位是 Governor in Council (GIC) |
● 授權加拿大移民部長,可以對大部分的撤銷公民做最後決定。 ● 比較複雜的公民撤銷申請,例如﹕戰犯、人權犯罪、安全犯罪、組織犯罪、違反人權或國際人權,則由聯邦法院 (Federal Court)做決定。 (2015年08月15日生效) |
● 沒有授權移民部清楚定義什麼是完整申請案 |
● 授權移民部清楚定義什麼是完整申請案,申請人必須提供哪些文件。 (2014年08月生效) |
● 公民取得的決定有3個程序 |
● 大部分的公民申請案審查為1個程序步驟,減少重複作業,提升審查時間。 (2014年08月生效) |
● 沒有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有申報加拿大稅的證明,才具備申請公民的資格。 |
● 要求成年申請人必須根據所得稅法 (Income Tax Act) 報稅,並且提供報稅的證明文件,才具備申請公民的資格。 |
● 沒有被授權可以對超過偽造及不實呈述的案件,撤銷公民身份。 |
● 被授權可以撤銷加拿大公民身份,如果此人擁有雙重國籍,並且在其他國家或組織擔任軍職,並且從事違反加拿大利益的軍事活動。 ● 被授權可以撤銷加拿大公民身份,如果此人擁有雙重國籍,並且從事恐怖活動、叛國罪、間諜…等,是判刑的輕重,決定是否撤銷公民身份。 ● 被授權可以拒絕永久居民所提出的公民申請案,理由是此永久居民在其他國家或組織擔任軍職,或從事恐怖活動、叛國罪、間諜…等,這些活動違反了加拿大的利益。 |
● 申請案如果有不實呈述的情況,只能交由加拿大皇家騎警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處置。 |
● 可以直接拒絕不實呈述的公民申請案,或將申請案的文件保留,申請人5年不能提出公民申請。 (2015年05月28日生效) |
● 對在加拿大軍隊服役的人,沒有任何讓這些對加拿大有貢獻的人,有快速的機制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
● 建立快速取得公民身份的機制,讓在加拿大軍隊服役的人,因為對加拿大的貢獻,可以快速取得公民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