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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ional Bulletin 605加拿大移民部更改符合資格配偶或同居人最低年齡的規定

2015/6/18
加拿大移民部2015年06月11日公佈Operational Bulletin 605,更改永久居民類別或短期居留類別符合資格配偶或同居人最低年齡的規定。

概況 (Summary)
OB 605 提供操作守則給加拿大移民局 (CIC) 及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 的所有人員,關於法規的修正,將所有短期居留及永久居留類別的配偶或同局人最低年齡規定,從原本的16歲提高到18歲。

背景 (Background)
2015年06月10日以前,16歲或以上的外國人即有資格可以以配偶或同居人身份申請到加拿大,此年齡規定適用所有短期居留及永久居留類別。

加拿大政府將如何處理女性在移民制度中較易受傷害的問題列入第一優先考量,並且,採取不同的步驟保護女性,讓女性免於成爲早婚或被迫結婚的受害者。 所以,加拿大公佈新的修正法規來保護小孩、早婚及被迫結婚的女性,同時強化加拿大移民計畫,生效實施日期為2015年06月10日。 這個新法規與加拿大的立足觀點(反對太早婚姻及強迫婚姻) 相同,同時,也與聯合國小孩權利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相同。 加拿大定義小孩的年齡為18歲以下。

加拿大移民部修法提高配偶法定年齡可以減低強迫提早進入婚姻的危機,因為18歲以下者無法成為配偶或同居人被贊助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希望藉由調高配偶法定年齡,可以減少潛在可能因為尚未成年或者沒有能力為自己最好利益做抗爭的被迫早婚者。

爲了配合移民部調高配偶法定年齡,移民法規 (IRPA) 5(a)、117(9)(a)、125(1)(a)也已經修正,將配偶的年齡修改為18歲,生效日為2015年06月10日。

移民局在2015年06月10日以後收到的所有配偶依親、永久居民、短期居留申請案,配偶的法定年齡必須18歲以上。

移民局在2015年06月10日(含當日)或之前收到的所有配偶依親、永久居民、短期居留申請案,適用舊法 (配偶的法定年齡必須16歲以上)。
程序 (Procedure)
配偶贊助及永久居民申請案,符合配偶法定年齡規定的日期為CIC收到完整申請案,並且CIC有蓋收件章的日期為準,CIC收到並蓋章收件日的那天鎖定配偶的年齡,並且決定法定年齡適用新的還是舊的法規。

短期居留簽證申請案,符合配偶法定年齡規定的日期為CIC收到完整申請案或CBSA (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收到完整申請案,如果申請案用紙本申請,則必須有CIC收件章,如果申請案採線上申請,則是申請案在線上完成送件的時間。 如果申請案是入境海關 (CBSA)送件,配偶年齡則是在CBSA送件當日為準。 自2015年06月11日起,移民官員收到申請案後,必須根據法規立刻決定配偶適用的法定年齡,並且決定是否初步符合申請資格。

自2015年06月11日起生效,如果外國女性結婚時少於18歲,但是,移民局收到申請案時,此女年齡已經年滿18歲,只要證明婚姻關係在申請人居住國及加拿大都有效,則可以符合配偶依親法定年齡的規定,移民局必須受理審查申請案。

低於18歲以下的配偶(同居人) 還是父母的受扶養子女 (Spouses and partners under 18 years of age who are dependent on their parents)

2014年08月01日IRPA 第二款受扶養小孩的定義如下﹕
(a) 與父母(任一) 有下列任一個關係﹕
(i) 是父母 (任一) 的血緣子女,此小孩沒有被人領養 (生父或生母的配偶除外); 或
(ii) 是父母 (任一) 的收養子女; 及
(b) 屬於下列任何一種受扶養情形﹕
(i) 19歲以下,不是配偶或同居人;或
(ii) 19歲或以上,自19歲以前(到目前)因為身體或精神無法財務獨立照顧自己,都必須財務仰賴父母。

將配偶年齡從16歲調高到18歲,可能產生一個情況,16或17歲的人已經結婚或有同居關係,但是財務仰賴父母無法獨立,因為配偶年齡法規修正的關係,可能被留在海外而受到傷害。 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根據目前修正的法規,此人無法符合配偶年齡的定義,可以被視為受撫養子女 (事實家庭成員)。 如此解釋法規的原因是必須與加拿大防止年輕女子受到傷害,而調高配偶年齡的政策一致。

在難民營18歲以下的配偶(或同居人) (Spouses and partners under 18 years of age who are in refugee camps)
修改配偶年齡可能會有年輕配偶被留在海外受傷害的風險,如果有未成年配偶 (underage spouse)在難民營的情形,移民官被鼓勵依照個案,使用裁量權評估申請案的整體情況,以較有彈性的方式處理可能受傷害的個案,並且,儘可能用目前難民法的法規,未了保護這些未成年配偶,考量並視他們為真實家庭成員,併入申請案內。 如果這些未成年配偶沒有辦法符合真實家庭成員的規定,請移民官根據法規 IRPA 第25款及第25.1款,審查申請案時給予人道及同情考量。

調高配偶最低年齡,對因家庭類別被拒絕而在上訴申請案的影響 (Impact of raising the minimum age of a spouse on family class refusal appeals before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l 根據法規IRPA 第63(1)規定,贊助擔保人向移民上訴單位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IAD) 上訴的申請案沒有過渡條款,2015年06月10日起生效,根據IRPA 第63(1)規定,CIC在2015年06月10日當日或之前收到的申請案,配偶的年齡適用送件當時 (修法前) 的法規(16歲),IAA的官員在審查上訴案件時,必須以CIC收件當時的法規,來決定配偶是否符合法定年齡的規定。 如果IAD審查的上訴申請案,CIC收件的日期在2015年06月11日以後,配偶的法定年齡資格適用新法。



*資訊來源: 加拿大CIC官網, 臺一移民留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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